強化落實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觀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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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訓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5-08-15 09:3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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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。 |
二、 |
查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:「興辦機關(構)辦理公共藝術,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建議,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,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,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」。 |
三、 |
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興辦機關(構)應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,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;發生不可抗力或災害因素時,其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,得向第5條第1項相關基金或專戶申請費用支應」。同條第2項規定:「主管機關得要求興辦機關(構)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」。 |
四、 |
復依同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:「興辦機關(構)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,應列入財產維護管理,不得任意予以移置或拆除。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、具公共安全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,不在此限」。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,興辦機關(構)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,依第4條第2項規定程序辦理」。 |
五、 |
各興辦機關(構)辦理公共藝術,應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,如需移置或拆除,應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,提送移置或拆除計畫至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,請各審議機關善盡權責監督及輔導。 |
六、 |
另各單位於公共空間所完成之常設型藝術作品,亦兼具藝術性與公共性之特質,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倘有移置或拆除事宜,建議參採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審慎評估辦理。 |